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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注意事項 19
十九  本注意事項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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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本注意事項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