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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注意事項 16
十六  應審慎行使求償權,其於求償權行使前,應先清查被求償人之個人
      或團體可供執行之財產,並於必要時依法聲請保全措施。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16
十六  應審慎行使求償權,其於求償權行使前,應先清查被求償人之個人
      或團體可供執行之財產,並於必要時依法聲請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