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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注意事項 15
十五  本所因賠償事件所生求償權之行使,經應法務部事件處理委員會之
      核議,如有怠於求償者,承辦人員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15
十五  本所因賠償事件所生求償權之行使,經應法務部事件處理委員會之
      核議,如有怠於求償者,承辦人員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