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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注意事項 13
十三  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未成立,請求權人未依規定請發協
      議不成立證明書者,賠償義務機關應其請求,得繼續協議一次。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13
十三  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未成立,請求權人未依規定請發協
      議不成立證明書者,賠償義務機關應其請求,得繼續協議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