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注意事項 12
十二  認應賠償之金額超過其得逕行決定之限度時,應層報該管上級權責
      機關核定後,始得與請求權人成立協議或為訴訟上之和解。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12
十二  認應賠償之金額超過其得逕行決定之限度時,應層報該管上級權責
      機關核定後,始得與請求權人成立協議或為訴訟上之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