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注意事項 12
十二 認應賠償之金額超過其得逕行決定之限度時,應層報該管上級權責 機關核定後,始得與請求權人成立協議或為訴訟上之和解。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12
十二 認應賠償之金額超過其得逕行決定之限度時,應層報該管上級權責 機關核定後,始得與請求權人成立協議或為訴訟上之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