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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注意事項 10
十  協議進行時,賠償義務機關應依所得證據及專門知識經驗人之意見,
    據實核定賠償金額。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10
十  協議進行時,賠償義務機關應依所得證據及專門知識經驗人之意見,
    據實核定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