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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國家機密原核定機關因組織裁併或職掌調整,致該國家機密事項非其管轄
者,相關保護作業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辦理;無承受業務機關者,由原核
定機關之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為之。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第 9 條
國家機密原核定機關因組織裁併或職掌調整,致該國家機密事項非其管轄
者,相關保護作業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辦理;無承受業務機關者,由原核
定機關之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