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非常重大損害,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造成他國或其他武裝勢力,以戰爭、軍事力量或武裝行為敵對我國。 二、使軍事作戰遭受全面挫敗。 三、造成全國性之暴動。 四、中斷我國與邦交國之外交關係或重要友好國家之實質關係。 五、喪失我國在重要國際組織會籍。 六、其他造成戰爭、內亂、外交或實質關係重大變故,或危害國家生存之 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