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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刪除)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第 4 條
本法第三條所稱機構,指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軍事及特種基
金管理等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