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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35 條
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及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公告,得登載於政府公報
、新聞紙、機關網站或以其他公眾得以周知之方式為之。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第 35 條
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及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公告,得登載於政府公報
、新聞紙、機關網站或以其他公眾得以周知之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