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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34 條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或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解除國家機密者,有核定權責人
員應於接獲報請後十日內核定之。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第 34 條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或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解除國家機密者,有核定權責人
員應於接獲報請後十日內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