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34 條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或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解除國家機密者,有核定權責人
員應於接獲報請後十日內核定之。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