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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31 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軍法機關,包括各級軍事法院及軍事檢察署。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法院、檢察機關,包括各級軍事法院、軍事檢
察署;第二項所定法官、檢察官,包括軍事審判官、軍事檢察官。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第 31 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軍法機關,包括各級軍事法院及軍事檢察署。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法院、檢察機關,包括各級軍事法院、軍事檢
察署;第二項所定法官、檢察官,包括軍事審判官、軍事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