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
、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
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第 3 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
、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
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