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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8 條
國家機密之保管方式如下:
一、國家機密應保管於辦公處所;其有攜離必要者,須經機關首長或其授
    權之主管人員核准。
二、國家機密檔案應與非國家機密檔案隔離,依機密等級分別保管。
三、國家機密應存放於保險箱或其他具安全防護功能之金屬箱櫃,並裝置
    密鎖。
四、國家機密為電子資料檔案者,應以儲存於磁(光)碟帶、片方式,依
    前三款規定保管;其直接儲存於資訊系統者,須將資料以政府權責主
    管機關認可之加密技術處理,該資訊系統並不得與外界連線。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第 28 條
國家機密之保管方式如下:
一、國家機密應保管於辦公處所;其有攜離必要者,須經機關首長或其授
    權之主管人員核准。
二、國家機密檔案應與非國家機密檔案隔離,依機密等級分別保管。
三、國家機密應存放於保險箱或其他具安全防護功能之金屬箱櫃,並裝置
    密鎖。
四、國家機密為電子資料檔案者,應以儲存於磁(光)碟帶、片方式,依
    前三款規定保管;其直接儲存於資訊系統者,須將資料以政府權責主
    管機關認可之加密技術處理,該資訊系統並不得與外界連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