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7:1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5 條
本法第十八條所定國家機密之複製物,其複製,應先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
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以書面授權或核准。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第 25 條
本法第十八條所定國家機密之複製物,其複製,應先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
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以書面授權或核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