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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國家機密之封發方式如下:
一、「絕對機密」及「極機密」之封發,由承辦人員監督辦理。
二、國家機密應封裝於雙封套內,內封套左上角加蓋機密等級,並加密封
    ,外封套應有適當厚度,內、外封套均註明收(發)文地址、收(發
    )文者及發文字號。但外封套不得標示機密等級或其他足以顯示內容
    之註記。
三、體積及數量龐大之機密物品,不能以前款方式封裝者,應作適當之掩
    護措施。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第 23 條
國家機密之封發方式如下:
一、「絕對機密」及「極機密」之封發,由承辦人員監督辦理。
二、國家機密應封裝於雙封套內,內封套左上角加蓋機密等級,並加密封
    ,外封套應有適當厚度,內、外封套均註明收(發)文地址、收(發
    )文者及發文字號。但外封套不得標示機密等級或其他足以顯示內容
    之註記。
三、體積及數量龐大之機密物品,不能以前款方式封裝者,應作適當之掩
    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