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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國家機密文書用印,由承辦人員親自持往辦理。監印人憑主管簽署用印,
不得閱覽其內容。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第 22 條
國家機密文書用印,由承辦人員親自持往辦理。監印人憑主管簽署用印,
不得閱覽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