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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擬辦國家機密事項,須與機關內有關單位會辦時,其會辦程序及內容,應
作成書面紀錄附卷。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第 20 條
擬辦國家機密事項,須與機關內有關單位會辦時,其會辦程序及內容,應
作成書面紀錄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