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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國家機密之收發處理,以專設文簿或電子檔登記為原則,並加註機密等級 。如採混合方式,登註資料不得顯示國家機密之名稱或內容。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第 19 條
國家機密之收發處理,以專設文簿或電子檔登記為原則,並加註機密等級 。如採混合方式,登註資料不得顯示國家機密之名稱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