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國家機密之收發處理,以專設文簿或電子檔登記為原則,並加註機密等級
。如採混合方式,登註資料不得顯示國家機密之名稱或內容。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