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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國家機密送達受文機關時,收發人員應依內封套記載情形登記,並依下列 規定處理: 一、受文者為機關或機關首長者,送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啟封。 二、受文者為其他人員者,逕送各該人員本人啟封。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第 18 條
國家機密送達受文機關時,收發人員應依內封套記載情形登記,並依下列 規定處理: 一、受文者為機關或機關首長者,送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啟封。 二、受文者為其他人員者,逕送各該人員本人啟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