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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指從 事或協助從事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之組織或人員,及足資辨別從事或協助從 事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之組織或人員之相關資訊。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第 16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指從 事或協助從事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之組織或人員,及足資辨別從事或協助從 事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之組織或人員之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