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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後段規定送請立法院同意延長國家機密開放應用期 限者,應於期限屆滿六個月前送達立法院。立法院於期限屆滿時仍未為同 意之決議者,該國家機密應即解除。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第 15 條
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後段規定送請立法院同意延長國家機密開放應用期 限者,應於期限屆滿六個月前送達立法院。立法院於期限屆滿時仍未為同 意之決議者,該國家機密應即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