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本法第八條所定國家機密相關之準備文件、草稿等資料,應依其內容分別 核定不同機密等級。但與國家機密事項有合併使用或處理之必要者,應核 定為同一機密等級。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第 12 條
本法第八條所定國家機密相關之準備文件、草稿等資料,應依其內容分別 核定不同機密等級。但與國家機密事項有合併使用或處理之必要者,應核 定為同一機密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