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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本法第八條所定國家機密相關之準備文件、草稿等資料,應依其內容分別
核定不同機密等級。但與國家機密事項有合併使用或處理之必要者,應核
定為同一機密等級。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第 12 條
本法第八條所定國家機密相關之準備文件、草稿等資料,應依其內容分別
核定不同機密等級。但與國家機密事項有合併使用或處理之必要者,應核
定為同一機密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