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10:4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重要公文影像掃瞄執行基準 8
八  未掃瞄重要公文之補辦:
 (一) 本執行基準重要公文影像掃瞄建檔,溯及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起實
      施,本基準實施前之重要公文未掃瞄建檔者,應補辦影像掃瞄建檔
      ,各承辦單位應於本執行基準施行之日起二個月內,填列補辦清單
       (九十年三月底檔案管理系統上線前之檔案,請檔案室提供歸檔登
      記簿,俾便各單位補辦) ,並完成公文建檔後,依第六點程序送檔
      案室補辦。
 (二) 檔案室應依據各單位補辦清單訂定補辦進度表,補辦情形每月提報
      擴大部務會報。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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