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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8
八、宿舍借用人自核准配住之當月起,應按月繳交宿舍管理費用,納入國
    庫;宿舍管理費用繳交標準,由總務科依年度宿舍修繕預算及參酌宿
    舍面積定之。
民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修正
8
八、宿舍借用人自核准配住之當月起,應按月繳交宿舍管理費用,納入國
    庫;宿舍管理費用繳交標準,由總務科依年度宿舍修繕預算及參酌宿
    舍面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