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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7
七、宿舍經核准配住後,須以借用通知單通知受配人,於十五日內填妥借
    用契約,並完成公證手續,所需費用由借用人支付。
民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修正
7
七、宿舍經核准配住後,須以借用通知單通知受配人,於十五日內填妥借
    用契約,並完成公證手續,所需費用由借用人支付。
民國 95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7
七、宿舍經核准配住後即以宿舍借用通知單通知受配人,應於十五日內檢
    具填妥之公證請求書、公證書、宿舍借用契約、並完成公證手續後送
    宿舍管理單位,經認可後始可將宿舍交予受配人進住,公證費用由借
    用人支付。
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修正
10
十、宿舍經核准配住後即以宿舍借用通知單通知受配人,應於十五日內檢
    具填妥之公證請求書、公證書、宿舍借用契約、並完成公證手續後送
    宿舍管理單位,經認可後始可將宿舍交予受配人進住。公證費用得由
    本監相關業務費支付。
民國 94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10
十、宿舍經核准配住後即以宿舍借用通知單通知受配人,應於十五日內檢
    具填妥之公證請求書、公證書、宿舍借用契約、並完成公證手續後送
    宿舍管理單位,經認可後始可將宿舍交予受配人進住。公證費用得由
    本監相關業務費支付。
民國 92 年 09 月 24 日訂定
10
十  宿舍經核准配住後即以宿舍借用通知單通知受配人,應於十五日內檢
    具填妥之公證請求書、公證書、宿舍借用契約、並完成公證手續後送
    宿舍管理單位,經認可後始可將宿舍交予受配人進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