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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6
六、本監員工凡符合第五點之規定者,由申請人填具「借用宿舍申請單」
    送交總務科審核轉陳核定,並同時繳驗身分證影本。
民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修正
6
六、本監員工凡符合第五點之規定者,由申請人填具「借用宿舍申請單」
    送交總務科審核轉陳核定,並同時繳驗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民國 95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6
六、本監員工凡符合第五點之規定者,由申請人填具「借用宿舍申請單」
    送交總務科審核轉陳核定,並同時繳驗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修正
9
九、本監 (所) 員工凡符合第五點之規定者,由申請人填具「借用宿舍申
    請單」送交總務科審核轉陳核定,並同時繳驗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
    本,無自有房屋者,請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稅捐機關財產證
    明。
民國 94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9
九、本監 (所) 員工凡符合第五點之規定者,由申請人填具「借用宿舍申
    請單」送交總務科審核轉陳核定,並同時繳驗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
    本,無自有房屋者,請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稅捐機關財產證
    明。
民國 92 年 09 月 24 日訂定
9
九  本監 (所) 員工凡符合第五點之規定者,由申請人填具「借用宿舍申
    請單」送交總務科審核轉陳核定,並同時繳驗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
    本,無自有房屋者,請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稅捐機關財產證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