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監編制內員工均得依照下列規定申請宿舍: (一)多房間職務宿舍:供現職首長、秘書、科室主管及本機關員工有配 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者借 用之宿舍。 (二)單房間職務宿舍:提供本監編制內員工職期輪調及因職務上需要, 經機關首長核准者借用之宿舍。 (三)已配住公有眷舍或購置公教住宅之現職員工,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 難,且經機關首長核准者,得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五、本監編制內員工均得依照左列規定申請配住宿舍,配住標準如左: (一)職務宿舍:為供現職首長、科室主管任職期間借用之宿舍,及提供 本監員工職期輪調、職務上之需要,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 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借用之宿舍。 (二)單身宿舍:為供本監員工因職務上特別需要,於任所單身居住者借 用之宿舍。及奉派支援本監調用人員於調用期間內得申配單身宿舍 。 (三)已配住公有眷舍或購置公教住宅者,因職務調動至本監並無法當日 往返且不便通勤者,得依事實需要,經首長同意者,申請配住本監 宿舍。
五、本監編制內員工均得依照左列規定申請配住宿舍,配住標準如左: (一)職務宿舍:為供現職首長、科室主管任職期間借用之宿舍,及提供 本機關員工職期輪調、職務上之需要,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 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借用之宿舍。 (二)單身宿舍:為供本機關員工因職務上特別需要,於任所單身居住者 借用之宿舍。及奉派支援本監調用人員於調用期間內得申配單身宿 舍。 (三)已配住公有眷舍或購置公教住宅者,因職務調動至本監並無法當日 往返且不便通勤者,得依事實需要,經首長同意者,申請配住本監 宿舍。 福建金門監獄員工借用宿舍計點標準配點表 居住狀況:本人、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無自有住宅者,以二十五點計 。 本人、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房屋與他人共有,不論持分多 寡者,以二十點計。 本人、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有一戶之自有住宅者,以十五 點計。 本人、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有二戶之自有住宅者,以十點 計。 本人、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有三戶以上之自有住宅者,以 五點計。 眷口人數:以直系親屬人數同戶籍為準之多寡計點一人以二點計,十人以 上者以二十點計。 職級:簡任職等以十五點計。 薦任職等以十點計。 委任職等、雇員、技工、司機、工友、職務代理人以五點計。 年資:一年以一點計以此類推,二十五年以上者以二十五點計。 考績:最近五年內考績甲等以三點計,乙等以二點計,丙等以一點計,無 考績者以○點計。
五、本監 (所) 編制內員工均得依照左列規定申請配住宿舍,配住標準如 左: (一) 職務宿舍:為供現職首長、科室主管任職期間借用之宿舍,及提供 本要關員工職期輪調、職務上之需要,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 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借用之宿舍。 (二) 單身宿舍:為供本機關員工因職務上特別需要,於任所單身居住者 借用之宿舍。及奉派支援本監調用人員於調用期間內得申配單身宿 舍。 (三) 已配住公有眷舍或購置公教住宅者,因職務調動至本監 (所) 並無 法當日往返且不便通勤者,得依事實需要,經首長同意者,申請配 住本監宿舍。
七、本監 (所) 宿舍分配之積點計算標準如左: (積點數詳如本監 (所) 『員工借用宿舍計點標準配點表』如附件一) (一) 居住狀況: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二十五點,按有無自有住宅計點。 (二) 眷口人數: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廿點,視其直系親屬人數值 (以同 戶籍為準」之多寡計點。 (三) 職級: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十五點,依據官等之高低計點。 (四) 年資: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二十五點,按到職先後計點。法務部所 屬機關服務之年資仍予計點,其他機關服務之年資應減半計點,退 休後再任職者其退休前之年資不予計點。 (五) 考績: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十五點,按其最近五年內考績等第計點 。
五、本監 (所) 編制內員工均得依照左列規定申請配住宿舍,配住標準如 左: (一) 職務宿舍:為供現職首長、科室主管任職期間借用之宿舍,及提供 本要關員工職期輪調、職務上之需要,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 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借用之宿舍。 (二) 單身宿舍:為供本要關員工因職務上特別需要,於任所單身居住者 借用之宿舍。及奉派支援本監調用人員於調用期間內得申配單身宿 舍。 (三) 已配住公有眷舍或購置公教住宅者,因職務調動至本監 (所) 並無 法當日往返且不便通勤者,得依事實需要,經首長同意者,申請配 住本監宿舍。
五 本監 (所) 編制內員工均得依照左列規定申請配住宿舍,配住標準如 左: (一) 職務宿舍:係供現職首長任職期間借用之宿舍。 (二) 單身宿舍: A 棟:提供科室主管、女性職員及供本機關職員職期輪調、職務上 之需要,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 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借用之宿舍。 已在九十二年一月一日前公證後配住之職員不在此限。女性 職員部分得由總務科視實際狀況,簽陳機關首長核准做適度 之調整。 B 棟:係供本機關職員因職務上特別需要,於任所單身居任者借用 之宿舍。 (三) 奉派支援本監調用人員於調用期間內得申配單身宿舍。 (四) 已配住公有眷舍或購置公教住宅者,因職務調動至本監 (所) 並無 法當日往返 (戶籍地為準,單程 50 公里以上) 而不便通勤者,得 申請配住單身宿舍。
七 本監 (所) 宿舍分配之積點計算標準如左: (積點數詳如本監 (所) 『員工借用宿舍計點標準配點表』如附件一) (一) 居住狀況: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二十五點,按有無自有住宅計點。 (二) 眷口人數: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廿點,視其直系親屬人數值 (以同 戶籍為準) 之多寡計點。 (三) 職級: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十五點,依據官等之高低計點。 (四) 年資: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二十五點,按到職先後計點。法務部所 屬機關服務之年資仍予計點,其他機關服務之年資應減半計點,退 休後再任職者其退休前之年資不予計點。 (五) 考績: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十五點,按其最近五年內考績等第計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