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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4
四、本監宿舍管理有關事項之擬辦,由總務科負責辦理。
民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修正
4
四、本監宿舍管理有關事項之擬辦,由總務科負責辦理。
民國 95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4
四、本監宿舍之管理、分配、檢修等之擬辦事項,由總務科負責辦理。
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修正
4
四、本監 (所) 宿舍之管理、分配、檢修等之擬辦事項,由總務科負責辦
    理,涉及人事、會計部分由人事室、會計室會同辦理。
民國 94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4
四、本監 (所) 宿舍之管理、分配、檢修等之擬辦事項,由總務科負責辦
    理,涉及人事、會計部分由人事室、會計室會同辦理。
民國 92 年 09 月 24 日訂定
4
四  本監 (所) 宿舍之管理、分配、檢修等之擬辦事項,由總務科負責辦
    理,涉及人事、會計部分由人事室、會計室會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