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端正政風行動方案 5伍 績效考核
(一) 各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對於所屬人員有貪瀆情事能主動查究送辦,
於該案經判處罪刑確定後,應從優予以獎勵;各機關首長及各級主
管對於所屬人員有貪瀆情事,刻意庇護或顯有疏失而未能查覺者,
除明知所屬人員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依法追究其刑
事責任外,並應從嚴予以議處。法務部亦得建請各該機關首長或其
上級機關依規定予以獎懲。 (各機關、法務部政風司辦理)
(二) 各檢察機關及調查機關人員辦理重大貪瀆案件,著有勞績者,應從
優予以獎勵。 (各級法院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辦理)
(三) 法務部對各機關政風機構及政風人員,應加強考核,對於預防及發
掘貪瀆工作著有績效者,應適時給予獎勵;對於機關內貪瀆事件,
因怠忽職守未能掌握機先,而為其他機關查獲者,政風主管應予調
職或議處。 (法務部政風司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