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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端正政風行動方案 5
伍  績效考核
 (一) 各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對於所屬人員有貪瀆情事能主動查究送辦,
      於該案經判處罪刑確定後,應從優予以獎勵;各機關首長及各級主
      管對於所屬人員有貪瀆情事,刻意庇護或顯有疏失而未能查覺者,
      除明知所屬人員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依法追究其刑
      事責任外,並應從嚴予以議處。法務部亦得建請各該機關首長或其
      上級機關依規定予以獎懲。 (各機關、法務部政風司辦理)
 (二) 各檢察機關及調查機關人員辦理重大貪瀆案件,著有勞績者,應從
      優予以獎勵。 (各級法院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辦理)
 (三) 法務部對各機關政風機構及政風人員,應加強考核,對於預防及發
      掘貪瀆工作著有績效者,應適時給予獎勵;對於機關內貪瀆事件,
      因怠忽職守未能掌握機先,而為其他機關查獲者,政風主管應予調
      職或議處。 (法務部政風司辦理)
民國 82 年 09 月 1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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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績效考核
 (一) 各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對於所屬人員有貪瀆情事能主動查究送辦,
      於該案經判處罪刑確定後,應從優予以獎勵;各機關首長及各級主
      管對於所屬人員有貪瀆情事,刻意庇護或顯有疏失而未能查覺者,
      除明知所屬人員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依法追究其刑
      事責任外,並應從嚴予以議處。法務部亦得建請各該機關首長或其
      上級機關依規定予以獎懲。 (各機關、法務部政風司辦理)
 (二) 各檢察機關及調查機關人員辦理重大貪瀆案件,著有勞績者,應從
      優予以獎勵。 (各級法院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辦理)
 (三) 法務部對各機關政風機構及政風人員,應加強考核,對於預防及發
      掘貪瀆工作著有績效者,應適時給予獎勵;對於機關內貪瀆事件,
      因怠忽職守未能掌握機先,而為其他機關查獲者,政風主管應予調
      職或議處。 (法務部政風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