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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 8 條
鑑定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囑託(申請)者。
二、當事人。
三、一般狀況。
四、肇事經過。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六、其他。
七、鑑定意見。
前項鑑定意見內容應加註下列肇事主次因說明:
一、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者,以肇事原因表示之,另一方以無肇事因
    素表示之。
二、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者,以同為肇事原因表示之。
三、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者,較重之一方以為肇事主因表示之
    ;較輕之一方以為肇事次因表示之。
無法做成決議時,得將分析意見提供囑託之司法機關或申請人參考。
民國 108 年 01 月 08 日修正
第 8 條
鑑定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囑託(申請)者。
二、當事人。
三、一般狀況。
四、肇事經過。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六、其他。
七、鑑定意見。
前項鑑定意見內容應加註下列肇事主次因說明:
一、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者,以肇事原因表示之,另一方以無肇事因
    素表示之。
二、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者,以同為肇事原因表示之。
三、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者,較重之一方以為肇事主因表示之
    ;較輕之一方以為肇事次因表示之。
無法做成決議時,得將分析意見提供囑託之司法機關或申請人參考。
民國 92 年 08 月 05 日訂定
第 8 條
鑑定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囑託 (申請) 者。
二  當事人。
三  一般狀況。
四  肇事經過。
五  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六  其他。
七  鑑定意見。
前項鑑定意見內容應加註下列肇事主次因說明:
一  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者,以肇事原因表示之,另一方以無肇事因
    素表示之。
二  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者,以同為肇事原因表示之。
三  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者,較重之一方以為肇事主因表示之
    ;較輕之一方以為肇事次因表示之。
無法做成決議時,得將分析意見提供囑託之司 (軍) 法機關或申請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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