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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 19 條
鑑定會及覆議會之轄區範圍及其受理申請窗口等資訊,由該管主管機關公
告之。
民國 108 年 01 月 08 日修正
第 19 條
鑑定會及覆議會之轄區範圍及其受理申請窗口等資訊,由該管主管機關公
告之。
民國 92 年 08 月 05 日訂定
第 19 條
鑑定委員會及覆議委員會之轄區範圍及其受理申請窗口等資訊,由該管主
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