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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路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民國 108 年 01 月 08 日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路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民國 102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路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民國 92 年 08 月 05 日訂定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路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