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9.21 08:51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 20 條
涉及國家機密案卷歸檔後,其他機關如有調借必要,應以書面提出請求, 經檢察首長或其指定人員之核准,始得提供。 其調借、歸還之程序,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機密檔案管理辦法之規定。
民國 92 年 08 月 06 日訂定
第 20 條
涉及國家機密案卷歸檔後,其他機關如有調借必要,應以書面提出請求, 經檢察首長或其指定人員之核准,始得提供。 其調借、歸還之程序,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機密檔案管理辦法之規定。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