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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各監獄、技能訓練所、戒治所精神疾病收容人移送臺灣臺中監獄或臺灣臺北監獄桃園分監治療注意事項 4
四  智能低下或人格違常之精神疾病收容人,其治療顯無效果者,精神病
    療養專區得不收容。
民國 92 年 08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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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智能低下或人格違常之精神疾病收容人,其治療顯無效果者,精神病
    療養專區得不收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