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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各監獄、技能訓練所、戒治所精神疾病收容人移送臺灣臺中監獄或臺灣臺北監獄桃園分監治療注意事項 1
一  臺灣臺中監獄 (以下簡稱臺中監獄) 及臺灣臺北監獄桃園分監 (以下
    簡稱臺北監獄桃園分監) 設精神病療養專區專責收治各監獄、技能訓
    練所、戒治所罹患精神疾病之收容人。
    前項所稱精神疾病,指精神衛生法第三條之精神疾病。
民國 92 年 08 月 01 日訂定
1
一  臺灣臺中監獄 (以下簡稱臺中監獄) 及臺灣臺北監獄桃園分監 (以下
    簡稱臺北監獄桃園分監) 設精神病療養專區專責收治各監獄、技能訓
    練所、戒治所罹患精神疾病之收容人。
    前項所稱精神疾病,指精神衛生法第三條之精神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