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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員工宿舍管理注意事項 2
二  借住宿舍人員應向總務科提出宿舍申請,經  所長核可,向臺灣臺東
    地方法院完成公證手續後始得借住。
民國 92 年 07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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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借住宿舍人員應向總務科提出宿舍申請,經  所長核可,向臺灣臺東
    地方法院完成公證手續後始得借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