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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員工宿舍管理注意事項 11
十一  借住人違反本注意事項,經勸告不聽者,喪失借用權利,經管理委
      員會決議後應即搬離,損壞之公物應依價賠償。
民國 92 年 07 月 04 日訂定
11
十一  借住人違反本注意事項,經勸告不聽者,喪失借用權利,經管理委
      員會決議後應即搬離,損壞之公物應依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