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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請假注意事項 9
九、受訓人員受訓期間請假或曠課者,依下列規定予以扣減當月品德素養
    考核分數:
(一)課程內時間:
      1.事假:每小時扣減零點一分。
      2.病假:未達訓練期間百分之五者不扣分;超過百分之五者,其超
        過之時數每小時扣減零點一分。
(二)課程外時間:
      1.事假:累計每三小時扣減零點一分。
      2.病假:未達訓練期間百分之五者不扣分;超過百分之五者,其超
        過之時數累計每三小時扣減零點一分。
(三)曠課:
      1.受訓人員未經准假或請假未經續假而逾期返回矯正署或實習機關
        者,以曠課論。
      2.曠課者依其時數每小時(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扣減零點九分
        。
      3.受訓人員如因曠課受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
        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懲處
        者,則依該獎懲要點辦理,不另扣減當月品德素養考核成績。
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修正
6
六、學員未經准假或請假未經續假而逾期返本署致未參加上課、自修或各
    種活動者,均以曠課論。
8
八、學員於上課期間請事、病假或曠課者,依下列規定予以扣減品德操守
    分數:
(一)事假:累計每小時扣減○.一分。
(二)病假:未達訓練期間百分之五者不扣分,超過百分之五者,其超過
      之時數累計每三小時扣減○.一分。
(三)曠課者,依其時數每小時(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扣減○.五分
      ,並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9
九、學員於課程以外時間請事、病假,累計每三小時扣減○.一分。逾假
    而未曠課者,依其時數每小時(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扣減○.三
    分。
民國 99 年 01 月 18 日修正
6
六、學員未經准假或請假未經續假而逾期返矯訓所致未參加上課、自修或
    各種活動者,均以曠課論。
8
八、學員於上課期間請事、病假或曠課者,依下列規定予以扣減品德操守
    分數:
(一)事假:累計每小時扣減○.一分。
(二)病假:未達訓練期間百分之五者不扣分,超過百分之五者,其超過
      之時數累計每三小時扣減○.一分。
(三)曠課者,依其時數每小時(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扣減○.五分
      ,並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9
九、學員於課程以外時間請事、病假,累計每三小時扣減○.一分。逾假
    而未曠課者,依其時數每小時(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扣減○.三
    分。
民國 97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6
六、學員未經准假或請假未經續假而逾期返矯訓所致未參加上課、自修或
    各種活動者,均以曠課論。
8
八、學員於上課期間請事、病假或曠課者,依下列規定予以扣減品德操守
    分數:
(一)事假:累計每小時扣減○.一分。
(二)病假:未達訓練期間百分之五者不扣分,超過百分之五者,其超過
      之時數累計每三小時扣減○.一分。
(三)曠課者,依其時數每小時(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扣減○.五分
      ,並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9
九、學員於課程以外時間請事、病假,累計每三小時扣減○.一分。逾假
    而未曠課者,依其時數每小時(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扣減○.三
    分。
民國 94 年 11 月 10 日修正
6
六、學員未經准假或請假未經續假而逾期返矯訓所致未參加上課、自修或
    各種活動者,均以曠課論。
8
八、學員於上課期間請事、病假或曠課者,依下列規定予以扣減品德操守
    分數:
 (一) 事假:累計每小時扣減○.一分。
 (二) 病假:未達訓練期間百分之五者不扣分,超過百分之五者,其超過
      之時數累計每三小時扣減○.一分。
 (三) 曠課者,依其時數每小時 (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扣減○.五分
      ,並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9
九、學員於課程以外時間請事、病假,累計每三小時扣減○.一分。逾假
    而未曠課者,依其時數每小時 (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扣減○.三
    分。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6
六  學員未經准假或請假未經續假而逾期返所致未參加上課、自修或各種
    活動者,均以曠課論。
8
八  學員於上課期間請事、病假或曠課者,依左列規定予以扣減品德操守
    分數:
 (一) 事假:累計每小時扣減○.一分。
 (二) 病假:未達訓練期間百分之五者不扣分,超過百分之五者,其超過
      之時數累計每三小時扣減○.一分。
 (三) 曠課者,依其時數每小時 (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扣減○.五分
      ,並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9
九  學員於課程以外時間請事、病假,累計每三小時扣減○.一分。逾假
    而未曠課者,依其時數每小時 (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扣減○.三
    分。
民國 90 年 03 月 02 日訂定
6
六、學員未經准假或請假未經續假而逾期返所致未參加上課、自修或各種
    活動者,均以曠課論。
8
八、學員於上課期間請事、病假或曠課者,依左列規定予以扣減品德操守
    分數:
(一)事假:累計每小時扣減0.一分。
(二)病假:未達訓練期間百分之五者不扣分,超過百分之五者,其超過
      之時數累計每三小時扣減0.一分。
(三)曠課者,依其時數每小時(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扣減0.五分
      ,並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9
九、學員於課程以外時間請事、病假,累計每三小時扣減0.一分。逾假
    而未曠課者,依其時數每小時(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扣減0.三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