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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請假注意事項 7
七、受訓人員於矯正署研習期間一律住宿,未經核准者不得外出,逢星期
    三夜間、例假日及其前一日夜間准予外出或外宿。外出者應於夜間十
    時前返回,外宿者至遲應於收假日凌晨五時後至收假時間前返回。
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修正
3
三、學員在本署受訓期間逢星期三夜間、例假日及其前一日夜間准予外出
    或外住。外出者應於夜間十時前返本署,外住者至遲應於收假日凌晨
    五時後至收假時間前返本署。
民國 99 年 01 月 18 日修正
3
三、學員在矯訓所受訓期間逢星期三夜間、例假日及其前一日夜間准予外
    出或外住。外出者應於夜間十時前返矯訓所,外住者至遲應於收假日
    凌晨五時後至收假時間前返矯訓所。
民國 97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3
三、學員在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矯訓所)受訓期間逢星期三
    夜間、例假日及其前一日夜間准予外出或外住。外出者應於夜間十時
    前返矯訓所,外住者至遲應於收假日凌晨五時後至收假時間前返矯訓
    所。
民國 94 年 11 月 10 日修正
3
三、學員在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 (以下簡稱矯訓所) 受訓期間逢星期三
    夜間、例假日及其前一日夜間准予外出或外住。外出者應於夜間十一
    時前返矯訓所,外住者至遲應於收假日凌晨五時後至收假時間前返矯
    訓所。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3
三  學員在所受訓期間逢星期三夜間、例假日及其前一日夜間准予外出或
    外宿。外出者應於夜間十一時前返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 (以下簡稱
    矯訓所) ,外宿者至遲應於收假日凌晨五時後至收假時間前返所。
民國 90 年 03 月 02 日訂定
3
三、學員在所受訓期間逢星期三夜間、例假日及其前一日夜間准予外出或
    外宿。外出者應於夜間十一時前返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
    矯訓所),外宿者至遲應於收假日凌晨五時後至收假時間前返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