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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 6
六、受訓人員之獎懲須提交矯正署輔導考核小組審議。受訓人員對獎懲結
    果如有異議,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準用該法復審
    程序章節辦理。
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6
六、受訓人員之獎懲須提交矯正署輔導小組審議。受訓人員對獎懲結果如
    有異議,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準用該法復審程序
    章節辦理。
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修正
6
六、學員之獎懲須提交本署輔導委員會審議。如學員對之不服可以書面提
    出申訴,輔導委員會應對申訴內容重新審議,將審議決議事項陳報署
    長後,函復該申訴學員。
民國 99 年 11 月 03 日修正
6
六、學員之獎懲須提交本所輔導委員會審議。如學員對之不服可以書面提
    出申訴,輔導委員會應對申訴內容重新審議,將審議決議事項陳報所
    長後,函復該申訴學員。
民國 94 年 11 月 10 日修正
6
六、學員之獎懲須提交本所輔導委員會審議。如學員對之不服可以書面提
    出申訴,輔導委員會應對申訴內容重新審議,將審議決議事項陳報所
    長後,函復該申訴學員。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6
六  學員之獎懲須提交本所考績委員會核議。如學員對之不服可以書面提
    出申訴,考績委員會應對申訴內容重新核議,將結果陳報所長後,函
    復該申訴學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