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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 9
九、矯正署對受訓人員之訓練成績評核,必要時得召集相關人員共同開會
    研商之。
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9
九、矯正署對受訓人員之訓練成績評核,必要時得召集相關人員共同開會
    研商之。
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修正
7
七、本署對受訓人員之訓練成績評核,必要時得召集相關人員共同開會研
    商之。
民國 99 年 11 月 24 日修正
7
七、矯訓所對受訓人員之訓練成績評核,必要時得召集教務、輔導及相關
    人員共同開會研商之。
民國 94 年 10 月 28 日修正
7
七、矯訓所對受訓人員之訓練成績評核,必要時得召集教務、輔導及相關
    人員共同開會研商之。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7
七  矯訓所對受訓人員之訓練成績評核,必要時得召集教務、輔導及相關
    人員共同開會研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