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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 7
七、受訓人員在矯正署研習期間品德素養考核成績,應由教輔人員檢具相
    關資料,提受訓人員輔導考核小組決議陳報矯正署長官核定。
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7
七、受訓人員在矯正署研習期間品德素養考核成績,應由教輔人員檢具相
    關資料,提受訓學員輔導小組決議陳報矯正署長官核定。
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修正
4
四、學員品德操守成績達到九十分以上或未滿六十九分者,應將學員具體
    事實相關資料,提受訓學員輔導委員會決議陳報署長核定。
民國 99 年 11 月 24 日修正
4
四、學員品德操守成績達到九十分以上或未滿六十九分者,應將學員具體
    事實相關資料,提矯訓所輔導工作會報決議陳報所長核定。
民國 94 年 10 月 28 日修正
4
四、學員品德操守成績達到九十分以上或未滿六十九分者,應將學員具體
    事實相關資料,提矯訓所輔導工作會報決議陳報所長核定。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4
四  學員品德操守成績達到九十分以上或未滿六十九分者,應將學員具體
    事實相關資料,提矯訓所輔導工作會報決議陳報所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