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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 3
三、改期測驗:
(一)受訓人員因傷、病、事假或其他事由,致無法於公告測驗日期接受
      測驗者,應檢具公立醫院證明、事假證明文件或其事由經矯正署認
      可者,提出改期測驗之申請,以一次為限。
(二)改期測驗應於訓期屆滿日兩週前完成,考試科目為原測驗科目,並
      得重新命題。
(三)經改期測驗者,其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1.因事假申請改期測驗,其改期測驗成績之計算,逾六十分部分以
        百分之八十計算;因事假以外之其他假別申請改期測驗,其改期
        測驗成績之計算,逾六十分部分以百分之九十計算。
      2.因娩假、流產假及不可歸責於受訓人員致其罹法定傳染病或流行
        性疾病應隔離而可請公假,申請改期測驗者,其成績依實際測驗
        所得分數計算。
      3.改期測驗不及格科目未達測驗科目總數二分之一且平均分數及格
        者,不及格科目得補考一次,惟計算學科成績時,仍採計原始考
        試成績分數。
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3
三、改期測驗:
(一)受訓人員因傷、病、事假或其他事由,致無法於公告測驗日期接受
      測驗者,應檢具公立醫院證明、事假證明文件或其事由經矯正署認
      可者,提出改期測驗之申請,以一次為限。
(二)改期測驗應於訓期屆滿日兩週前完成,考試科目為原測驗科目,並
      得重新命題。
(三)經改期測驗者,其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1.因事假申請改期測驗,其改期測驗成績之計算,逾六十分部分以
        百分之八十計算;因事假以外之其他假別申請改期測驗,其改期
        測驗成績之計算,逾六十分部分以百分之九十計算。
      2.因娩假、流產假及不可歸責於受訓人員致其罹法定傳染病或流行
        性疾病應隔離而可請公假,申請改期測驗者,其成績依實際測驗
        所得分數計算。
      3.改期測驗不及格科目未達測驗科目總數二分之一且平均分數及格
        者,不及格科目得補考一次,惟計算學科成績時,仍採計原始考
        試成績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