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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 2
二、受訓人員訓練成績所占百分比及考核項目如下:
(一)專業訓練成績:占訓練成績百分之八十。
      1.學科課程:占在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矯正署)研習成績百分
        之六十。依照各訓練課程講授之一般、專業及技能課程,各科採
        筆試、實地測驗或口試加以考核。
      2.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占在矯正署研習成績百分之四十。由教輔人
        員本客觀態度,冷靜觀察,詳密登記,以直接考核為主,間接考
        核為輔,輔導與考核相互為用,就下列項目加以考核:
     (1)觀念方面:考核其對工作之正確理念。
     (2)操守方面:考核其廉正及遵守法紀之情形。
     (3)性情方面:考核其為人處事態度及氣量風度。
     (4)才能方面:考核其膽識、魄力、領導、處理及反應能力。
     (5)生活方面:考核其言行舉止、紀律、勤惰及團隊精神。
(二)實習成績:占訓練成績百分之二十。
      1.實習課程:占實習成績百分之六十。由實習機關指導人員就下列
        二項直接考核,記入實習訓練成績考核表:
     (1)學習態度:考核其用心學習之程度。
     (2)工作績效:考核其學習之成果。
      2.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占實習成績百分之四十。由實習單位指導人
        員本客觀態度,就下列項目公正評核,記入實習訓練成績考核表
        :
     (1)觀念方面:考核其對工作之正確理念。
     (2)操守方面:考核其廉正及遵守法紀之情形。
     (3)性情方面:考核其為人處事態度及氣量風度。
     (4)才能方面:考核其膽識、魄力、領導、處理及反應能力。
     (5)生活方面:考核其言行舉止、紀律、勤惰及團隊精神。
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2
二、受訓人員訓練成績所占百分比及考核項目如下:
(一)專業訓練成績:占訓練成績百分之八十。
      1.學科課程:占在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矯正署)研習成績百分
        之六十。依照各訓練課程講授之一般、專業及技能課程,各科採
        筆試、實地測驗或口試加以考核。
      2.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占在矯正署研習成績百分之四十。由教輔人
        員本客觀態度,冷靜觀察,詳密登記,以直接考核為主,間接考
        核為輔,輔導與考核相互為用,就下列項目加以考核:
     (1)觀念方面:考核其對工作之正確理念。
     (2)操守方面:考核其廉正及遵守法紀之情形。
     (3)性情方面:考核其為人處事態度及氣量風度。
     (4)才能方面:考核其膽識、魄力、領導、處理及反應能力。
     (5)生活方面:考核其言行舉止、紀律、勤惰及團隊精神。
(二)實習成績:占訓練成績百分之二十。
      1.實習課程:占實習成績百分之六十。由實習機關指導人員就下列
        二項直接考核,記入實習訓練成績考核表:
     (1)學習態度:考核其用心學習之程度。
     (2)工作績效:考核其學習之成果。
      2.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占實習成績百分之四十。由實習單位指導人
        員本客觀態度,就下列項目公正評核,記入實習訓練成績考核表
        :
     (1)觀念方面:考核其對工作之正確理念。
     (2)操守方面:考核其廉正及遵守法紀之情形。
     (3)性情方面:考核其為人處事態度及氣量風度。
     (4)才能方面:考核其膽識、魄力、領導、處理及反應能力。
     (5)生活方面:考核其言行舉止、紀律、勤惰及團隊精神。
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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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員訓練成績所占百分比及考核項目如下:
(一)研習成績:占訓練成績百分之八十。
      1.學科課程:學科課程:占在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研習
        成績百分之六十。依照各訓練課程講授之一般、專業及技能課程
        ,各科採筆試、實地測驗或口試加以考核。
      2.品德操守:品德操守:占在本署研習成績百分之四十。由教輔人
        員本客觀態度,冷靜觀察,詳密登記,以直接考核為主,間接考
        核為輔,輔導與考核相互為用,就下列項目及比例公正評核,記
        入品德操守成績考核表,其基本分數為七十五分:
     (1)觀念方面:考核其對工作之正確理念。
     (2)操守方面:考核其廉正及遵守法紀之情形。
     (3)性情方面:考核其為人處事態度及氣量風度。
     (4)才能方面:考核其膽識、魄力、領導、處理及反應能力。
     (5)生活方面:考核其言行舉止、紀律、勤惰及團隊精神。
(二)實習成績:占訓練成績百分之二十。
      1.實習課程:占實習成績百分之六十。由實習機關指導人員就下列
        二項直接考核,記入實習成績綜合考核表:
     (1)學習態度:考核其用心學習之程度。
     (2)工作績效:考核其學習之成果。
      2.品德操守:占機關實習成績百分之四十。由實習單位指導人員本
        客觀態度,就下列項目及比例公正評核,記入實習成績綜合考核
        表:
     (1)觀念方面:考核其對工作之正確理念。
     (2)操守方面:考核其廉正及遵守法紀之情形。
     (3)性情方面:考核其為人處事態度及氣量風度。
     (4)才能方面:考核其膽識、魄力、領導、處理及反應能力。
     (5)生活方面:考核其言行舉止、紀律、勤惰及團隊精神。
(三)三等監獄官考試錄取人員免除教育訓練之訓練成績所占百分比及考
      核項目如下:
      1.學科成績:占訓練成績百分之六十。依照各訓練課程講授之一般
        、專業及技能課程,各科採筆試、實地測驗或口試加以考核。
      2.品德操守:占訓練成績百分之四十。考核項目包括觀念、操守、
        性情、才能、生活等。
民國 99 年 11 月 24 日修正
2
二、學員訓練成績所占百分比及考核項目如下:
(一)研習成績:占訓練成績百分之八十。
      1.學科課程:占在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矯訓所)研習
        成績百分之六十。依照各訓練課程講授之一般、專業及技能課程
        ,各科採筆試、實地測驗或口試加以考核。
      2.品德操守:占在矯訓所研習成績百分之四十。由輔導組輔導員本
        客觀態度,冷靜觀察,詳密登記,以直接考核為主,間接考核為
        輔,輔導與考核相互為用,就下列項目及比例公正評核,記入品
        德操守成績考核表,其基本分數為七十五分:
     (1)觀念方面:考核其對工作之正確理念。
     (2)操守方面:考核其廉正及遵守法紀之情形。
     (3)性情方面:考核其為人處事態度及氣量風度。
     (4)才能方面:考核其膽識、魄力、領導、處理及反應能力。
     (5)生活方面:考核其言行舉止、紀律、勤惰及團隊精神。
(二)實習成績:占訓練成績百分之二十。
      1.實習課程:占實習成績百分之六十。由實習機關指導人員就下列
        二項直接考核,記入實習成績綜合考核表:
     (1)學習態度:考核其用心學習之程度。
     (2)工作績效:考核其學習之成果。
      2.品德操守:占機關實習成績百分之四十。由實習單位指導人員本
        客觀態度,就下列項目及比例公正評核,記入實習成績綜合考核
        表:
     (1)觀念方面:考核其對工作之正確理念。
     (2)操守方面:考核其廉正及遵守法紀之情形。
     (3)性情方面:考核其為人處事態度及氣量風度。
     (4)才能方面:考核其膽識、魄力、領導、處理及反應能力。
     (5)生活方面:考核其言行舉止、紀律、勤惰及團隊精神。
(三)三等監獄官考試錄取人員免除教育訓練之訓練成績所占百分比及考
      核項目如下:
      1.學科成績:占訓練成績百分之六十。依照各訓練課程講授之一般
        、專業及技能課程,各科採筆試、實地測驗或口試加以考核。
      2.品德操守:占訓練成績百分之四十。考核項目包括觀念、操守、
        性情、才能、生活等。
民國 94 年 10 月 28 日修正
2
二、學員訓練成績其含研習成績及實習成績,所占百分比及考核項目如左
    :
 (一) 研習成績:占訓練成績百分之八十。
      1.學科課程:占在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 (以下簡稱矯訓所) 研習
        成績百分之六十。依照各訓練課程講授之一般、專業及技能課程
        ,各科採筆試、實地測驗或口試加以考核。
      2.品德操守:占在矯訓所研習成績百分之四十。由輔導組輔導員本
        客觀態度,冷靜觀察,詳密登記,以直接考核為主,間接考核為
        輔,輔導與考核相互為用,就左列項目及比例公正評核,記入品
        德操守成績考核表,其基本分數為七十五分:
      (1) 觀念方面:考核其對工作之正確理念。
      (2) 操守方面:考核其廉正及遵守法紀之情形。
      (3) 性情方面:考核其為人處事態度及氣量風度。
      (4) 才能方面:考核其膽識、魄力、領導、處理及反應能力。
      (5) 生活方面:考核其言行舉止、紀律、勤惰及團隊精神。        
 (二) 實習成績:占訓練成績百分之二十。
      1.實習課程:占實習成績百分之六十。由實習機關指導人員就下列
        二項直接考核,記入實習成績綜合考核表:
      (1) 學習態度:考核其用心學習之程度。
      (2) 工作績效:考核其學習之成果。
      2.品德操守:占機關實習成績百分之四十。由實習單位指導人員本
        客觀態度,就下列項目及比例公正評核,記入實習成績綜合考核
        表:
      (1) 觀念方面:考核其對工作之正確理念。
      (2) 操守方面:考核其廉正及遵守法紀之情形。
      (3) 性情方面:考核其為人處事態度及氣量風度。
      (4) 才能方面:考核其膽識、魄力、領導、處理及反應能力。   
      (5) 生活方面:考核其言行舉止、紀律、勤惰及團隊精神。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2
二  學員訓練成績其含研習成績及實習成績,所佔百分比及考核項目如左
    :                                                          
 (一) 研習成績:佔訓練成績百分之八十。                          
      1 學科課程:佔在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 (以下簡稱矯訓所) 研習
        成績百分之六十。依照各訓練課程講授之一般、專業及技能課程
        ,各科採筆試、實地測驗或口試加以考核。                  
      2 品德操守:佔在矯訓所研習成績百分之四十。由輔導組輔導員本
        客觀態度,冷靜觀察,詳密登記,以直接考核為主,間接考核為
        輔,輔導與考核相互為用,就左列項目及比例公正評核,記入品
        德操守成績考核表,其基本分數為七十五分:                
      (1) 觀念方面:考核其對工作之正確理念。                    
      (2) 操守方面:考核其廉正及遵守法紀之情形。                
      (3) 性情方面:考核其為人處事態度及氣量風度。              
      (4) 才能方面:考核其膽識、魄力、領導、處理及反應能力。    
      (5) 生活方面:考核其言行舉止、紀律、勤惰及團隊精神。      
 (二) 實習成績:佔訓練成績百分之二十。                          
      1 實習課程:佔實習成績百分之六十。由實習機關指導人員就左列
        二項直接考核,記入實習成績綜合考核表:                  
      (1) 學習態度:考核其用心學習之程度。                      
      (2) 工作績效:考核其學習之成果。                          
      2 品德操守:佔機關實習成績百分之四十。由實習單位指導人員本
        客觀態度,就左列項目及比例公正評核,記入實習成績綜合考核
        表:                                                    
      (1) 觀念方面:考核其對工作之正確理念。                    
      (2) 操守方面:考核其廉正及遵守法紀之情形。                
      (3) 性情方面:考核其為人處事態度及氣量風度。              
      (4) 才能方面:考核其膽識、魄力、領導、處理及反應能力。    
      (5) 生活方面:考核其言行舉止、紀律、勤惰及團隊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