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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 16
十六、受訓人員各項考核資料,必要時得隨同訓練成績,函送各服務機關
      首長作為人事運用之參考資料。
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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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受訓人員各項考核資料,必要時得隨同訓練成績,函送各服務機關
      首長作為人事運用之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