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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 11
十一、訓練成績相同者,以學(術)科成績定其名次;學(術)科成績相
      同者,以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定其名次,如成績仍相同者,並列同一
      名次。
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11
十一、訓練成績相同者,以學(術)科成績定其名次;學(術)科成績相
      同者,以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定其名次,如成績仍相同者,並列同一
      名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