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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 10
十、受訓人員訓練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10
十、受訓人員訓練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修正
6
六、學員訓練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依照公
    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四條第一項
    第五款之規定辦理。
民國 99 年 11 月 24 日修正
6
六、學員訓練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依照公
    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四條第一項
    第五款之規定辦理。
民國 98 年 10 月 12 日修正
6
六、學員訓練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依照公
    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四條第一項
    第五款之規定辦理。
民國 94 年 10 月 28 日修正
6
六、學員訓練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依照公
    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辦理。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6
六  學員訓練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依照公
    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廢止受訓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