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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 1
一、為激勵受訓人員學習情形,擴展專業知識領域,以提高訓練成效,並
    以客觀公正考核訓練成績,特訂定本要點。
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1
一、為激勵受訓人員學習情形,擴展專業知識領域,以提高訓練成效,並
    以客觀公正考核訓練成績,特訂定本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修正
1
一、為激勵學員學習情形,擴展專業知識領域,以提高訓練成效,並以客
    觀公正考核訓練成績,特訂定本要點。
民國 99 年 11 月 24 日修正
1
一、為激勵學員學習情形,擴展專業知識領域,以提高訓練成效,並以客
    觀公正考核訓練成績,特訂定本要點。
民國 98 年 10 月 12 日修正
1
一、為激勵學員學習情形,擴展專業知識領域,以提高訓練成效,並以客
    觀公正考核訓練成績,特訂定本要點。
民國 94 年 10 月 28 日修正
1
一、為激勵學員學習情形,擴展專業知識領域,以提高訓練成效,特依公
    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訂定本要點。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1
一  為激勵學員學習情形,擴展專業知識領域,以提高訓練成效,特依公
    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