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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7 08:5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圖書室使用須知 1
壹  借閱規定:
一  本監圖書室(以下簡稱本室)珍藏圖書資料,專供員工(含役男、志
    工)借閱與參考之用。
二  凡持本室閱覽證者,得憑閱覽證辦理借書手續。
三  讀者借閱本室圖書資料之總冊數及期限分別規定如下:
(一)本監員工(含退休員工):以五冊為限,借期四週。
(二)眷屬、志工:以五冊為限,借期二週。
四  所借圖書資料逾期未歸還者,不得辦理續借或另借他書。
五  借書期限屆滿,如無他人預約得辦理續借一次,於續借期間,續借者
    接獲本室催還通知應即歸還所續借之圖書。
六  借書人欲借之書如已為他人借出,可在本室辦理預約,預約冊數以五
    冊為限。原借書人歸還圖書後,預約人應於接到本室通知三日內辦理
    借閱,逾期取消該次預約。
七  本室出借之書籍,借書人應注意愛護,不得塗污毀損,否則停止其借
    書權利,如因此而影響書籍之價值者,得依本須知第肆點規定辦理。
八  所借圖書如污損嚴重或遺失者,依本室圖書遺失或污損辦法處理。借
    書者接獲本室賠償通知後,須於三十日內完成賠償手續。
九  所借書籍,逾期三十日以上仍未歸還者,得按書籍遺失之規定辦理。
十  讀者辦理借(還)書時間為每日上班時間。
十一  同仁於離職、退役時,應在離職、退役前還清借書。
民國 92 年 05 月 3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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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借閱規定:
一  本監圖書室 (以下簡稱本室) 珍藏圖書資料,專供員工 (含眷屬、役
    男、退休員工、志工) 借閱與參考之用。
二  凡持本室閱覽證者,得憑閱覽證辦理借書手續。
三  讀者借閱本室圖書資料之總冊數及期限分別規定如下:
 (一) 本監員工 (含退休員工) :以五冊為限,借期四週。
 (二) 眷屬、志工:以五冊為限,借期二週。
四  所借圖書資料逾期未歸還者,不得辦理續借或另借他書。
五  借書期限屆滿,如無他人預約得辦理續借一次,於續借期間,續借者
    接獲本室催還通知應即歸還所續借之圖書。
六  借書人欲借之書如已為他人借出,可在本室辦理預約,預約冊數以五
    冊為限。原借書人歸還圖書後,預約人應於接到本室通知三日內辦理
    借閱,逾期取消該次預約。
七  本室出借之書籍,借書人應注意愛護,不得塗污毀損,否則停止其借
    書權利,如因此而影響書籍之價值者,得依本須知第肆點規定辦理。
八  所借圖書如污損嚴重或遺失者,依本室圖書遺失或污損辦法處理。借
    書者接獲本室賠償通知後,須於三十日內完成賠償手續。
九  所借書籍,逾期三十日以上仍未歸還者,得按書籍遺失之規定辦理。
十  讀者辦理借 (還) 書時間為每日上班時間。
十一  同仁於離職、退役時,應在離職、退役前還清借書。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